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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2. 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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