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要旨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要旨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內容
一、查關於申請停止他人之不動產登記程序,前經本部60內釋慶字第10423號函重申應依本部台內地字第20434號及第19180號兩函規定辦理有案。本案周○○所有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雖經第三人周△△另案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惟在未依前開部函規定辦理前,該管地政機關仍不能停止其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登記之聲請行為。
二、復查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經該管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訛,應即登記;倘認為有瑕疵,亦應予駁回,此觀土地法第56條、第75條之規定甚明。關於周○○與李○○等間因買賣土地申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案,自應依據上開法令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