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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兩次給付判決效力同等,應依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

會議日期 7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兩次給付判決效力同等,應依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

要旨

法院兩次給付判決效力同等,應依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

內容

一、案經轉准法務部70年4月8日法70律4681號函略以:「按『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修正後第61條)第1項上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為移轉登記判決之當否,尚非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有行政院56年4月1日台內字第2359號令示意旨可資參照。來函所敘登記事件,法院先後兩件判決均經確定在案,且後判決理由一欄之(三),對於前判決內容,已予斟酌說明,各該判決均有同等效力,原列甲、乙兩說,似以乙說為當。」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至上開函內所稱乙說為:「本案法院於兩次判決均係本於給付之判決,居於同等之效力,登記機關應依登記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但以其查封登記經法院囑託塗銷為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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