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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要旨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內容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執行,前經本部66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719198號函釋有案。茲復准財政部66年2月22日台財稅第31234號函副本:「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保全稅捐,故其規定,僅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為已足,即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至該項通知之生效,應以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通知送達登記機關後,登記機關始受該項規定之拘束。如上項通知未送達前,登記機關已對該項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者,自不能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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