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不得禁止抵押權設定或權利移轉登記
要旨
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不得禁止抵押權設定或權利移轉登記
要旨
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不得禁止抵押權設定或權利移轉登記
內容
查聲請地政機關暫行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非經司法機關之裁判,不得為之,前經本部47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20434號及同月28日同字第19180號兩函釋復在案。本案所囑核釋軍公機關協議收購中之土地可否禁止設定抵押權、地目變更或權利移轉登記乙節,應請參照上開兩函規定辦理。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