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1 條
- 1.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 2.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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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人須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書,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
Q · 土地總登記時,已經有抵押權的人要不要另外自己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所有權人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不必等所有權登記完成後再補登,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白話解讀
你家權狀如果是長輩傳下來的,找一找『登記原因』欄位可能寫著『總登記』三個字,下面標著民國四十幾年或五十幾年的某個日期。那是你家土地產權的源頭,是政府對全國土地進行一次性大規模調查、確認、發狀的歷史時刻。本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的申請程序:所有權人必須在政府公告的登記期限內提出申請書、檢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如果這塊地上已經有他項權利人(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這些權利人可以在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一起申請,把自己的權利同步登記進去。在台灣大多數地區,土地總登記已經完成,但新生地(河海漲灘)、新測量區域、原住民保留地重新測量等場合,這條今天仍然會被啟動。
法律定性
土地總登記是政府對特定區域內全部土地進行一次性、全面性權利登記的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所有權人須於公告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檢附權源文件提出申請書;在此之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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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土地很久以前就有了,現在還要再辦土地總登記嗎?▾
通常不需要。台灣多數地區的土地總登記在民國四十至六十年代已完成,後續權利變動都是移轉登記、繼承登記等個別案件,不是再一次的總登記。除非土地位於最近才公告辦理總登記的特殊區域(新生地、新測量區域、原保地重劃),否則本條不會被啟動,但理解這條對讀懂老權狀的登記原因欄位非常重要。
Q2他項權利人為什麼要會同申請,不能自己單獨申請嗎?▾
因為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等)是附在所有權上的權利,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依附對象。本條第二項規定要會同所有權人申請,目的是讓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在總登記階段一次到位,避免事後補登造成順位、效力認定的爭議。如果所有權人不願意會同,他項權利人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
Q3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政府對某區域全部土地一次性、全面性確認權利並發狀的基礎登記程序,是整個土地登記制度的起點。
Q4什麼是他項權利?▾
依附在所有權上的限定物權,包含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
Q5土地總登記和移轉登記差在哪?▾
總登記是一次性、全面性的制度建立程序;移轉登記是日常個別案件,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6老權狀寫『總登記』代表什麼?▾
那是你家土地成為法律上所有權的源頭時刻,後續所有移轉登記都源自於此。
Q7土地總登記怎麼申請?▾
備齊身分證明、權源證明、土地四至圖 → 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書 → 審查 → 公告15日 → 發狀。
Q8土地總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權源證明(買賣/繼承/租賃契約等)、土地四至圖。
Q9他項權利人怎麼會同申請?▾
於所有權人的同一申請期限內,與所有權人共同提出申請,使權利一次登記齊全。
Q10土地總登記期限多久?逾期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47條不得少於兩個月;逾期未申請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被視為無主土地。
Q11所有權人單獨申請 vs 他項權利人會同申請?▾
前者依第1項由所有權人提出;後者依第2項他項權利人於同期限內共同申請,一次登記齊全。
Q12所有權人不願會同,他項權利人能怎麼辦?▾
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是另一條救濟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wner_path | other_right_path |
|---|---|---|
| 申請人 | 所有權人單獨提出登記申請書 | 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
| 依據條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1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 |
| 時間限制 | 公告之登記申請期限內 | 同一登記申請期限內(不另計) |
| 逾期後果 | 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 | 權利地位由『登記前優先』降為事後追認,舉證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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