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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1 條

  1. 1.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2. 2.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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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人須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書,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

Q · 土地總登記時,已經有抵押權的人要不要另外自己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所有權人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不必等所有權登記完成後再補登,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白話解讀

你家權狀如果是長輩傳下來的,找一找『登記原因』欄位可能寫著『總登記』三個字,下面標著民國四十幾年或五十幾年的某個日期。那是你家土地產權的源頭,是政府對全國土地進行一次性大規模調查、確認、發狀的歷史時刻。本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的申請程序:所有權人必須在政府公告的登記期限內提出申請書、檢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如果這塊地上已經有他項權利人(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這些權利人可以在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一起申請,把自己的權利同步登記進去。在台灣大多數地區,土地總登記已經完成,但新生地(河海漲灘)、新測量區域、原住民保留地重新測量等場合,這條今天仍然會被啟動。

法律定性

土地總登記是政府對特定區域內全部土地進行一次性、全面性權利登記的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所有權人須於公告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檢附權源文件提出申請書;在此之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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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政府對某區域全部土地一次性、全面性確認權利並發狀的登記程序,是土地登記制度的基礎工程。

Q2土地總登記還要再辦嗎?

台灣多數地區已完成,僅新生地、新測量區、原住民保留地重測等特殊公告區域才會再啟動。

Q3他項權利人為什麼要會同申請?

因他項權利依附在所有權上,會同申請可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Q4土地總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權源證明(買賣、繼承、租賃契約等)、土地四至圖,於公告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

Q5土地總登記期限多久?

由政府公告,依土地法第47條規定不得少於兩個月,實務常更長。

Q6土地總登記逾期不申請會怎樣?

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被視為無主土地由國家取得,是嚴重失權風險。

Q7老權狀上『總登記』那欄是什麼意思?

那是你家土地產權成為法律上所有權的源頭時刻,後續所有移轉登記都源自於此。

Q8所有權人不願會同,他項權利人怎麼辦?

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wner_pathother_right_path
申請人所有權人單獨提出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依據條項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
時間限制公告之登記申請期限內同一登記申請期限內(不另計)
逾期後果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權利地位由『登記前優先』降為事後追認,舉證困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初回の所有権・権利に関する登記制度)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부동산 권리 등기 제도)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 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登记制度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Anlegung des Grundbuchs(土地登記簿之建立)
🇫🇷 法國Décret du 4 janvier 1955 relatif à la publicité foncière(不動產公示制度)
🇺🇸 美國Torrens title registration system / land recording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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