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1 條
- 1.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 2.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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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人須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書,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
Q · 土地總登記時,已經有抵押權的人要不要另外自己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所有權人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不必等所有權登記完成後再補登,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白話解讀
你家權狀如果是長輩傳下來的,找一找『登記原因』欄位可能寫著『總登記』三個字,下面標著民國四十幾年或五十幾年的某個日期。那是你家土地產權的源頭,是政府對全國土地進行一次性大規模調查、確認、發狀的歷史時刻。本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的申請程序:所有權人必須在政府公告的登記期限內提出申請書、檢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如果這塊地上已經有他項權利人(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這些權利人可以在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一起申請,把自己的權利同步登記進去。在台灣大多數地區,土地總登記已經完成,但新生地(河海漲灘)、新測量區域、原住民保留地重新測量等場合,這條今天仍然會被啟動。
法律定性
土地總登記是政府對特定區域內全部土地進行一次性、全面性權利登記的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所有權人須於公告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檢附權源文件提出申請書;在此之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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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政府對某區域全部土地一次性、全面性確認權利並發狀的登記程序,是土地登記制度的基礎工程。
Q2土地總登記還要再辦嗎?▾
台灣多數地區已完成,僅新生地、新測量區、原住民保留地重測等特殊公告區域才會再啟動。
Q3他項權利人為什麼要會同申請?▾
因他項權利依附在所有權上,會同申請可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Q4土地總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權源證明(買賣、繼承、租賃契約等)、土地四至圖,於公告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
Q5土地總登記期限多久?▾
由政府公告,依土地法第47條規定不得少於兩個月,實務常更長。
Q6土地總登記逾期不申請會怎樣?▾
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被視為無主土地由國家取得,是嚴重失權風險。
Q7老權狀上『總登記』那欄是什麼意思?▾
那是你家土地產權成為法律上所有權的源頭時刻,後續所有移轉登記都源自於此。
Q8所有權人不願會同,他項權利人怎麼辦?▾
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wner_path | other_right_path |
|---|---|---|
| 申請人 | 所有權人單獨提出登記申請書 | 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
| 依據條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1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 |
| 時間限制 | 公告之登記申請期限內 | 同一登記申請期限內(不另計) |
| 逾期後果 | 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 | 權利地位由『登記前優先』降為事後追認,舉證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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