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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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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2. 2.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人須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書,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

Q · 土地總登記時,已經有抵押權的人要不要另外自己登記?

不用,可在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一起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所有權人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不必等所有權登記完成後再補登,避免事後順位與效力爭議。

白話解讀

你家權狀如果是長輩傳下來的,找一找『登記原因』欄位可能寫著『總登記』三個字,下面標著民國四十幾年或五十幾年的某個日期。那是你家土地產權的源頭,是政府對全國土地進行一次性大規模調查、確認、發狀的歷史時刻。本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的申請程序:所有權人必須在政府公告的登記期限內提出申請書、檢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如果這塊地上已經有他項權利人(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這些權利人可以在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一起申請,把自己的權利同步登記進去。在台灣大多數地區,土地總登記已經完成,但新生地(河海漲灘)、新測量區域、原住民保留地重新測量等場合,這條今天仍然會被啟動。

法律定性

土地總登記是政府對特定區域內全部土地進行一次性、全面性權利登記的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所有權人須於公告的登記申請期限內檢附權源文件提出申請書;在此之前已取得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同一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使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在總登記階段一次登記齊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土地很久以前就有了,現在還要再辦土地總登記嗎?

通常不需要。台灣多數地區的土地總登記在民國四十至六十年代已完成,後續權利變動都是移轉登記、繼承登記等個別案件,不是再一次的總登記。除非土地位於最近才公告辦理總登記的特殊區域(新生地、新測量區域、原保地重劃),否則本條不會被啟動,但理解這條對讀懂老權狀的登記原因欄位非常重要。

Q2他項權利人為什麼要會同申請,不能自己單獨申請嗎?

因為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等)是附在所有權上的權利,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依附對象。本條第二項規定要會同所有權人申請,目的是讓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在總登記階段一次到位,避免事後補登造成順位、效力認定的爭議。如果所有權人不願意會同,他項權利人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

Q3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政府對某區域全部土地一次性、全面性確認權利並發狀的基礎登記程序,是整個土地登記制度的起點。

Q4什麼是他項權利?

依附在所有權上的限定物權,包含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

Q5土地總登記和移轉登記差在哪?

總登記是一次性、全面性的制度建立程序;移轉登記是日常個別案件,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6老權狀寫『總登記』代表什麼?

那是你家土地成為法律上所有權的源頭時刻,後續所有移轉登記都源自於此。

Q7土地總登記怎麼申請?

備齊身分證明、權源證明、土地四至圖 → 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書 → 審查 → 公告15日 → 發狀。

Q8土地總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權源證明(買賣/繼承/租賃契約等)、土地四至圖。

Q9他項權利人怎麼會同申請?

於所有權人的同一申請期限內,與所有權人共同提出申請,使權利一次登記齊全。

Q10土地總登記期限多久?逾期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47條不得少於兩個月;逾期未申請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被視為無主土地。

Q11所有權人單獨申請 vs 他項權利人會同申請?

前者依第1項由所有權人提出;後者依第2項他項權利人於同期限內共同申請,一次登記齊全。

Q12所有權人不願會同,他項權利人能怎麼辦?

可依土地法第73條提出異議程序,由登記機關裁定處理,是另一條救濟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wner_pathother_right_path
申請人所有權人單獨提出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依據條項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
時間限制公告之登記申請期限內同一登記申請期限內(不另計)
逾期後果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權利地位由『登記前優先』降為事後追認,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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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所有權人單獨提出登記申請書
依據條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1項
時間限制
公告之登記申請期限內
逾期後果
可能依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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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他項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依據條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第2項
時間限制
同一登記申請期限內(不另計)
逾期後果
權利地位由『登記前優先』降為事後追認,舉證困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初回の所有権・権利に関する登記制度)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부동산 권리 등기 제도)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 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登记制度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Anlegung des Grundbuchs(土地登記簿之建立)
法國Décret du 4 janvier 1955 relatif à la publicité foncière(不動產公示制度)
美國Torrens title registration system / land recording 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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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土地總登記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