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92條規定,地籍重測確定後地政事務所應依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建物基地號變更逕為辦理,他項權利人事後通知。
Q · 地籍重測後,土地登記簿會怎麼變?我要不要去辦手續?
地政事務所自動重造,不需你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2條,地籍圖重測確定後,地政事務所會依重測結果清冊直接重造土地登記簿,不需所有權人申請;建物基地號跟著變更也是「逕為辦理」;原本的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人會在登記完畢後收到通知。所有權人能介入的窗口只有「重測公告期 30 天」,這之後就是法定面積。
地籍重測是台灣政府每隔幾十年會做的事:重新測量某個地區的所有土地。重測之後你的土地面積可能變多,可能變少,而且整個變更登記過程不需要你簽任何文件,地政事務所會「自動」幫你重造土地登記簿。如果你的房子蓋在某塊地上,房子登記簿上的「基地號」會跟著自動變。如果你有抵押給銀行,銀行也會被通知。聽起來政府很貼心?問題在於:新的測量結果一旦完成登記,就是法定面積。你以為買的是 30 坪,重測後變 28 坪,賣房時的房價算出來就是 28 坪。這條告訴你政府會做什麼,但沒告訴你的是:在重測公告期間(30 天)才是你能介入挑戰的唯一窗口。
土地登記規則第92條為地籍圖重測後的變更登記程序規範,建立「重測結果清冊重造登記簿」「建物基地號逕為變更」「他項權利人事後通知」三項核心原則,是台灣行政效率與所有權人事前同意權之間最具代表性的權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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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重測在法律上是「校正」,意思是把過去測量誤差調整到正確值,不是「徵收」你的土地,所以沒有補償問題。但如果是重測本身的測量錯誤(不是校正),理論上可以走國家賠償程序。分辨「校正」和「測量錯誤」的關鍵是過去的鑑界紀錄、相鄰土地關係、地形變動史。
依本條第二項,建物因基地重測而標示變更的,地政事務所會「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不需要你申請。但建議你主動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新的權狀謄本確認,並通知抵押銀行、產險公司更新資料。建物權狀本身不會自動換發,舊權狀上的地號可能跟現況不符,賣房時要先去申請現況謄本。
規範地籍重測後地政事務所如何重造土地登記簿、建物基地號如何變更、他項權利人如何通知的程序條款,是行政效率與所有權人權利的權衡核心。
政府為校正既有地籍圖測量誤差,依土地法第46-1條主動發動的全面重新測量程序,重測結果即為法定面積與形狀。
地政機關依職權直接辦理登記,不需所有權人申請或簽字。源於大量案件處理的行政效率需求,源頭可溯及德國 Grundbuchordnung。
重測完成後依規定編製,記載新舊地號、面積、所有權人、相鄰關係的清冊,是重造登記簿的直接依據文件,公告期間可申請查閱。
1)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查閱重測前後對照表 2) 比對新舊面積形狀 3) 30 天內提書面異議 4) 同步申請複丈逼地政機關回現場 5) 異議駁回後可訴願、行政訴訟。
原則不行(重測是校正不是徵收)。例外:能證明是測量錯誤才能走國賠,但要備齊舊鑑界紀錄、舊權狀、長年使用範圍照片、相鄰地關係證據。
不用辦。地政事務所逕為變更登記。但建議申請新謄本對齊、通知抵押銀行更新貸款資料、賣房前先調現況謄本避免買方質疑。
依本條第三項,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抵押銀行收到後會更新內部系統,但所有權人仍應主動致電承辦人確認,避免處分時系統不同步卡關。
重測是校正既有測量誤差不改變所有權;重劃是土地交換分合可能改變所有權。重測需所有權人同意?不需要。重劃部分需所有權人同意。
重測由政府主動發動整個地區;鑑界由所有權人或法院聲請個別土地。重測公告期 30 天為異議窗口;鑑界結果不服可循民事鑑界訴訟。
| name | trigger | scope | consent_required | objection_window | legal_nature |
|---|---|---|---|---|---|
| 地籍重測 | 政府主動發動(依土地法46-1) | 整個地區所有土地 | 不需要(逕為登記) | 公告期 30 天 | 校正既有測量誤差 |
| 土地重劃 | 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計畫 | 重劃區範圍內土地 | 部分需所有權人同意(依重劃條例) | 計畫公告期 30 天 | 土地交換分合,可能改變所有權狀態 |
| 土地鑑界 | 所有權人或法院聲請 | 個別土地與相鄰地之界線 | 聲請人主動 | 對鑑界結果不服可訴請民事鑑界訴訟 | 確定既有界線位置,不改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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