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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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主體構造之種類如下: 一、竹造。 二、土造、土磚混合造。 三、木造。 四、石造。 五、磚造。 六、加強磚造。 七、鋼鐵造或輕鋼架造。 八、鋼筋混凝土造。 九、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十、鋼骨造。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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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1 條》,建物主體構造分為以下十一種類型: 1. 竹造 2. 土造、土磚混合造 3. 木造 4. 石造 5. 磚造 6. 加強磚造 7. 鋼鐵造或輕鋼架造 8. 鋼筋混凝土造 9.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10. 鋼骨造 11. 其他 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及地價評估技術規則」,第 11 條對建物主體構造的定義和分類是提供給地價評估人員進行評估時使用的指引。其中,鋼骨造屬於建物主體構造的一種,指的是建築物的樑柱構架主要是由鋼骨組成,用來承受垂直和水平載重。鋼鐵造或輕鋼架造則是指柱梁使用各種型鋼材料,並且牆壁主要由鐵骨構成,屋頂採用山形鐵造屋架的建築物。 以最新公布的臺中市建築物使用執照為例,核發的使用執照上會記載建築物的構造和用途。根據本件案例,原告所擁有的房屋使用執照上載明建築物的構造種類為鋼骨造,而非鋼鐵造。此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基於建築管理機關對於建築物的堅固性和安全性的考量,以鋼骨作為樑柱可以提升建築物的安全性。然而,實際上原告所擁有的房屋中只有幾條輕量的H型鋼作為支柱,其餘部分均為鐵皮屋的材料搭建,與傳統的鋼骨結構並不相同。因此,根據參考資料所提及的規定,本案中的房屋並不能被認定為鋼骨造,而應該歸類為其他構造種類。 再根據參考資料「地價評估手冊」,建物主體構造的分類對於地價評估是十分重要的。不同類型的建物在堅固性、安全性和價值上存在差異。因此,在進行房屋現值評定時,依據建築管理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所記載的建築物構造和用途為基礎,是符合評定標準的合理做法。 總結以上資料,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1 條》,建物主體構造的第十一項是其他,一般而言指的是無法歸類於其他十個構造種類之建築物。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和案例,對於鋼骨造和鋼鐵造或輕鋼架造的定義和區分上存在爭議和解釋差異。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對於這類建築物的構造和現值評定,需要綜合參考各項法規、當地的使用執照記載、建築專業知識和案例判決等相關資料加以評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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