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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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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0條,在買賣或收益實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即建物)時,建物的現值應根據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進行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可參考規則中關於建物現值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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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0 條規定:「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