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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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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3條的規定,建物面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辦理登記的建物,應以建物登記的面積為準。第二種情況是未辦理登記的建物,則應以實際調查的面積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房屋已經辦理了登記,那麼根據該建物的登記面積來計算就可以。而如果有部分建物尚未辦理登記,那麼需要進行實際調查以確定面積。 參考資料: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最近的修正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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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3 條規定:「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