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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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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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3條的規定,建物面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辦理登記的建物,應以建物登記的面積為準。第二種情況是未辦理登記的建物,則應以實際調查的面積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房屋已經辦理了登記,那麼根據該建物的登記面積來計算就可以。而如果有部分建物尚未辦理登記,那麼需要進行實際調查以確定面積。 參考資料: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最近的修正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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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