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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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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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進行地價調查估計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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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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