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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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4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需訂定以下事項: 1. 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2.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3. 建物標準單價表。 4. 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 5. 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6. 土地每單位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株標準單價。 7. 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8. 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9. 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這些事項需由地政機關訂定,且在地價調查估計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地區,也可部分由地政事務所自行訂定。 例如,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4條第3項的規定,建物標準單價表是由地政機關訂定的,用於計算建物的價值。另外,根據第24條第9項的規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也是由地政機關訂定的,用於評估各地區的影響因素對地價的影響程度。 關於這些規定的更具體細節和範例,可參考最新的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和相關的地政機關公告。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估價基準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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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