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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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如果沒有買賣實例,則可以調查收益實例。這意味著在進行地價調查時,通常會以市場買賣實例為主要參考,但如果找不到買賣實例,則可以考慮查看租賃權或地上權等其他權利的收益實例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內政部營建署公告,2014年10月27日修訂。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內政部營建署公告,2017年10月2日修訂。 範例: - 根據調查資料,某土地沒有近期的買賣實例,但有相關的租賃合約,其中記錄了該土地的租金收益情況。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4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使用這些租賃收益實例作為參考來進行地價估算。
- 地上權名詞
- 對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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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