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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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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2. 2.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如果沒有買賣實例,則可以調查收益實例。這意味著在進行地價調查時,通常會以市場買賣實例為主要參考,但如果找不到買賣實例,則可以考慮查看租賃權或地上權等其他權利的收益實例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內政部營建署公告,2014年10月27日修訂。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內政部營建署公告,2017年10月2日修訂。 範例: - 根據調查資料,某土地沒有近期的買賣實例,但有相關的租賃合約,其中記錄了該土地的租金收益情況。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4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使用這些租賃收益實例作為參考來進行地價估算。

  • 地上權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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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4 條規定:「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