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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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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
  2. 2.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提供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6條的規定,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按照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的項目進行調查並填寫。 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調查時可以使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的實際資訊,或者使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的資訊作為參考。 例如,進行房地產估價時,可以使用公開的房地產交易資訊作為調查依據,或者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提供的專業評估報告。這些資訊可以幫助評估該地區的市場價值和價格趨勢。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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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6 條規定:「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