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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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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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7條,如果買賣或收益實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應該進行適當的修正,並在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中記載。然而,如果該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和量化調整,則不應採用該實例: 1. 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 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 拍賣。 8. 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 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 人為哄抬之交易。 12. 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 其他特殊交易。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買賣或收益實例出現上述情況,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正。然而,如果無法有效掌握和量化該情況,就不應採用該實例。
- 債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拍賣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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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