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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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方尺法求重新建築所需費用,應先測計建築改良物之立方尺總數,乘以估價時同樣建築每立方尺所需工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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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0條規定,當估計重新建築建物所需費用時,應先測量建築改良物的立方尺總數,然後將其乘以估價時同樣建物每立方尺所需的工料費用。 根據內政部所發布的「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該基準第四點規定建築改良物的重建價格核算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而該基準第七點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基準並參酌當地實際狀況,自行訂定該直轄市或縣(市)辦理建物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建築物的立方尺總數為1000立方尺,而估價時同樣建築每立方尺所需的工料費用為100元,則按照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0條的規定,重新建築所需費用為1000立方尺乘以100元,即為100,000元。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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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