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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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淨計法求重新建築所需費用,應就建築改良物所需各種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逐一乘以估價時各該同樣建築材料之單價及工資支付標準,再將所得之積加之。
- 2.前項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如有建築時之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確實可憑者,依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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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依照淨計法計算重新建築所需費用,需將建築改良物所需的各種建築材料的數量和工數,逐一乘以估價時所使用的相同建築材料的單價和工資支付標準,然後將所得的積加起來。 2. 如果建築材料的數量和工數在建築時有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可以提供作為依據時,則可以根據該記載來計算。 參考資料: 依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修訂條文(主席令106.9.27)的相關說明,第9條規定了重新建築所需費用的計算方法: 1. 淨計法:指根據建築物的規模、材料和工程量,計算出重新建築所需的材料數量和工程量。然後根據估價時的單價和支付標準,將各項費用進行乘法運算,再將所得之值相加得到最終的費用。 2. 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若有相關的書面文件可以提供,記載了建築材料的數量和工程量,則可以根據該文件中的記載來計算費用。 這些資料可以在「內政部建築及城鄉研究發展中心」的網站上找到,該網站提供了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修訂條文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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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