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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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建築費用求得後,應由該費用總額內減去因時間經歷所受損耗,即為該建築改良物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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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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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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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