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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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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文件,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7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在對建築改良物價值進行計算後,需提交給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評定。評定完成後,應即向該管市縣政府報請公布。同時,估定的價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權人。 資料參考: -土地徵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9) -台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https://www.chcg.gov.tw/Editor/WebEditorDemo/file/109555/moja_109109源履次_E1.pdf)

  • 改良物名詞
  • 地價評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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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17 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