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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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文件,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7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在對建築改良物價值進行計算後,需提交給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評定。評定完成後,應即向該管市縣政府報請公布。同時,估定的價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權人。 資料參考: -土地徵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9) -台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https://www.chcg.gov.tw/Editor/WebEditorDemo/file/109555/moja_109109源履次_E1.pdf)
- 改良物名詞
- 地價評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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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