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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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一人所有,其有顯明界限者,應分別計算之。界限不清者,仍作一宗計算,按各所有人權利價值大小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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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6條,當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於單一所有人時,如果界限顯明,則應分別計算各個部分的價值。如果界限不清楚,則仍然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但應在估價時註明各個所有人的權利價值大小。 參考資料: -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110.2.3)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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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