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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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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一人所有,其有顯明界限者,應分別計算之。界限不清者,仍作一宗計算,按各所有人權利價值大小註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16條,當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於單一所有人時,如果界限顯明,則應分別計算各個部分的價值。如果界限不清楚,則仍然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但應在估價時註明各個所有人的權利價值大小。 參考資料: -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110.2.3)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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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16 條規定:「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一人所有,其有顯明界限者,應分別計算之。界限不清者,仍作一宗計算,按各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