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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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造建築改良物之現值,得視該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之久暫,就第十三、第十四兩條所定計算方法中,選用一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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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信息,中華民國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訂頒的「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了磚造建築改良物的計算方法。根據該規定,磚造建築改良物的現值可以根據耐用年限的長短選擇計算方法。具體的計算方法可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信息,並未提及磚造建築改良物的耐用年限是多少,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計算方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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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