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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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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應分別編入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內。
  2. 2.前項總歸戶冊編竣後,應移送該管市縣財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21條,建築改良物的法定價值應該分別編入地價冊和總歸戶冊中。這表示建築改良物的價值應該被記錄在相關的記錄冊上。 2. 當總歸戶冊編制完成後,它應該移送至負責該市縣財政的機關。這表示總歸戶冊的管理責任應該轉交給相應的財政機關。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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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21 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應分別編入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內。前項總歸戶冊編竣後,應移送該管市縣財政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