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應分別編入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內。
- 2.前項總歸戶冊編竣後,應移送該管市縣財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21條,建築改良物的法定價值應該分別編入地價冊和總歸戶冊中。這表示建築改良物的價值應該被記錄在相關的記錄冊上。 2. 當總歸戶冊編制完成後,它應該移送至負責該市縣財政的機關。這表示總歸戶冊的管理責任應該轉交給相應的財政機關。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