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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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估價程序如左: 一、調查。 二、計算。 三、評議。 四、公布與通知。 五、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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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3條的規定,建築改良物的估價程序包括調查、計算、評議、公布與通知以及造冊。 具體來說,「調查」階段指對建築改良物進行相關資料的調查和收集,以確定建築改良物的特徵和價值。在這一階段,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並進行實地調查和資料搜集。 「計算」階段指根據調查結果,計算出建築改良物的重建價格或相應的補償費用。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依據當時的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進行估算。 「評議」階段指對計算結果進行審核和評定,以確定最終的補償金額或價值。在這一階段,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有關規定,並進行相應的評議審核。 「公布與通知」階段指將評議結果公布和通知相關當事人,告知他們關於建築改良物估價的結果和相關事項。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在確定的期限內進行公布和通知。 「造冊」階段指將估價結果和相關資料記錄在建築改良物估價冊中,作為文件的保存和參考。具體的資料內容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舉例來說,對於第1階段的「調查」,可以進行現地勘查、資料彙整等工作,並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依法搜集相關建築改良物的資料,如建築物的外牆或外柱面積、重建材料等。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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