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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3 條(超收地租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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