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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3 條(超收地租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罪)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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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條規定,對於出租人有超收地租、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等行為者,將處以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根據最新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權益,禁止出租人在耕地租佃關係中進行不正當的收費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出租人在耕地租賃合約中要求承租人支付超過合理租金的地租金額,或是在合約中要求提前收取未來期限的地租或收取押租金,都將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條的規定受到處罰。 參考資料:《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條》以及相關法律及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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