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 條的規定,平均地權的實施必須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該條例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土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平均地權的適用範圍和具體執行要求可以被確定。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0 條 (83.02.0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83.07.18) 土地法 第 237 條 (84.01.20)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1 條 (83.01.17)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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