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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2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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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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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分別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土地債券發行事項上,中央主管機關則為財政部。

立法沿革 7

(04308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47062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5301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及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4308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47062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5301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及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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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