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1 條(受贈土地財團法人違法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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