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平均地權條例第81-1條規定了受贈土地財團法人違法時可能受到的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了需要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外,還需要支付應納土地增值稅額的兩倍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這些規定目的是確保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遵守捐贈者的意願,將土地用於指定的公益事業並將所得收益全部用於該事業。這些規定的違反行為會被視為違法,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鍰。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經定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唯為避免財團法人受贈之土地末按捐贈目的使用或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業,爰增訂本條罰鍰規定,以防流弊。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經定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唯為避免財團法人受贈之土地末按捐贈目的使用或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業,爰增訂本條罰鍰規定,以防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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