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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81未移轉登記出售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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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如果土地買賣交易的買方在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再次將土地出售,將處以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以下罰鍰。 這是一個與土地買賣相關的法條,規定了對於承買人在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情況下再次轉售土地的處罰。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轉售行為。根據該法條,違反此規定的承買人將被處以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0750617 全文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罰鍰名詞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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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