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如果土地買賣交易的買方在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再次將土地出售,將處以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以下罰鍰。 這是一個與土地買賣相關的法條,規定了對於承買人在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情況下再次轉售土地的處罰。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轉售行為。根據該法條,違反此規定的承買人將被處以應納登記費的二十倍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