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第3點,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他人所成立之「債權契約」,係指買賣雙方依民法第153條,依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所成立之契約而言。此債權契約亦涵蓋來函所稱之「買賣雙方原始訂定之契約」。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第3點,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他人所成立之「債權契約」,係指買賣雙方依民法第153條,依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所成立之契約而言。此債權契約亦涵蓋來函所稱之「買賣雙方原始訂定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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