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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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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平均地權條例第80條,題目中並未提供相關的參考法條或判決書,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例。

立法沿革 2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之權利人及義務人,不於第四十七條規定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二十倍為限。因可歸責於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事由,致未如期申請者,其罰鍰應由有責任之一方繳納。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迄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0750617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八十條刪除。   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登記者予以罰鍰處分已訂有明文。原條文第八十條與上開土地法所訂罰鍰之計算標準不一,適用範圍亦異,適用時易生爭議,爰將本條第一、第二兩項刪除,將來一律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   三、原條文第三項對本條例施行前移轉案件准予補辦登記免罰之規定,已無必要,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之權利人及義務人,不於第四十七條規定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二十倍為限。因可歸責於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事由,致未如期申請者,其罰鍰應由有責任之一方繳納。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迄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原第八十條刪除。   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登記者予以罰鍰處分已訂有明文。原條文第八十條與上開土地法所訂罰鍰之計算標準不一,適用範圍亦異,適用時易生爭議,爰將本條第一、第二兩項刪除,將來一律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   三、原條文第三項對本條例施行前移轉案件准予補辦登記免罰之規定,已無必要,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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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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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