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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內容

本部78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662012號函訂頒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第3點,「本條所稱之『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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