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內容
本部78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662012號函訂頒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第3點,「本條所稱之『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