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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0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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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應以被徵收照價收買土地本身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為限。其辦理程序如左: 一、地政機關應造具補償地價清冊,載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原因發生日期及前次移轉現值,於徵收或照價收買公告同時函送稅捐稽徵機關。 二、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收到前款通知後十五日內,將其欠稅、滯納金及應納土地增值稅數額,逐筆查填於清冊內,並檢附稅單函復地政機關代為扣繳。
  2. 2.前項被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如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清冊內,載明其編為保留地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00條,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的辦理程序如下: 1. 地政機關應製作補償地價清冊,清冊上應載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原因發生日期及前次移轉現值。並在徵收或照價收買公告同時將該清冊函送稅捐稽徵機關。 2. 稅捐稽徵機關收到地政機關的通知後,應在十五天內逐筆查核填寫該清冊內的欠稅、滯納金以及應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並將稅單函復給地政機關,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 根據參考資料,舉一個相關的範例為台灣高速鐵路竹東段工程用地被徵收,其土地所有者尚欠繳土地稅和滯納金。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00條的規定,地政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填寫清冊,並將繳納通知書交給地政機關,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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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0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應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本身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