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之土地,應於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或補償費依法提存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終止租約的土地,應在承租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補償費之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具體來說,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終止租約申請後,如果已經經過審核並與承租人達成協議,承租人應領取補償費用後,登記機關會進行相應的終止租約登記手續。 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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