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是指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終止租約申請時,收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的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樣的條件處理私有土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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