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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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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之期間,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協議終止租約者,自達成協議之次日起算。 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終止租約者,自核定終止租約送達之次日起算。 三、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自執行完畢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計算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之期間的方式如下: 1.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協議終止租約,計算期間從達成協議的次日開始計算。 例如,A是土地所有權人,B是承租人,他們在2021年1月1日達成協議終止租約,那麼計算期間從2021年1月2日開始。 2.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終止租約,計算期間從核定終止租約送達的次日開始計算。 例如,C是土地所有權人,D是承租人,直轄市政府在2021年1月1日核定終止租約並於2021年1月2日送達給C和D,那麼計算期間從2021年1月3日開始。 3. 如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2項的規定,將終止租約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計算期間從執行完畢的次日開始計算。 例如,E是土地所有權人,F是承租人,法院在2021年1月1日進行強制執行並於2021年1月2日完成執行,那麼計算期間從2021年1月3日開始。 以上是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的規定所進行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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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7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之期間,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