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但書所稱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地區。其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作為限制最高額土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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