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二條但書所稱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地區。其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作為限制最高額土地之依據。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6條,此條例是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但書中所提到的建設發展較緩地段進行規範。建設發展較緩地段指的是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根據法律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地區。該地段的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所劃定,並作為限制最高額土地的基準。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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