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超過十公畝,其超過部分屬於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大規模建築用地者,如需保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出售或建築使用之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擬具建築使用計畫書,報由各該
主管機關
,
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核定
保留之。
前項經核定保留之土地,應於限期內依照計畫完成使用。其未依限按照計畫建築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限期令其出售,逾期得
照價收買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