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面積超過十公畝,而這部分土地屬於工業用地、學校用地或大規模建築用地,且需要保留的話,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接到出售或建築使用的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擬定建築使用計畫書,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保留。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土地的使用被核定保留,應在限期內按照計畫完成使用。如果未按計畫使用,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限期要求出售,逾期則可以按照價格收購。 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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