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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9 條(土地稅捐之扣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照價收買之土地,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發放補償金時,代為扣繳,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或收買之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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