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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要旨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內容

主旨:所報關於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1案,請仍照本院75年1月15日台75內字第940號函示意旨辦理。

說明:復75年1月15日75府財二字第6795號函並參採內政部核議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由行政院於民國 75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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