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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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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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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
地價稅
開徵二個月前,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編造稅冊辦理徵稅。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
所有權
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於十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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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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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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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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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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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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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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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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