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的第26條,地政機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前的兩個月,應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並送往稅捐稽徵機關,以供辦理稅冊徵稅。此外,如果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土地所有權人的住址發生變動,地政機關應在登記完畢後的十天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冊更正。 範例: 地政機關最近舉辦了規定地價的程序並完成總歸戶冊的編製,接著將該總歸戶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以供進行稅冊的辦理和徵稅工作。此外,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住址在辦理稅冊期間內有所更動,地政機關必須在登記作業完成後十天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新相關稅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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