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方式和相關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一。這意味著該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方式可以在附件一中找到。 2. 根據第27條第2款,累進起點地價應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的當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畢。同時,該計算結果還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備查。 3. 累進起點地價的單位是千元,並且應該進行四捨五入。這表示在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必須把結果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元位。 以上解答是基於該法條的文字內容,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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