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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1.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一。
  2. 前項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備查。
  3.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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