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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18地價稅之稅率及累進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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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規定,地價稅的稅率採用累進稅率制度,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直轄市或縣(市)的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基準。累進起點地價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這表示這些地區的地價稅按照固定的稅率徵收,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則按照不同的累進稅率進行課徵。例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部分,則按照千分之十五的稅率課徵地價稅。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原有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願按當時公告地價承購、或承租該項土地者,其建築改良物不得收買。

(0470624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查明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須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530127 全文修正)

公有土地之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徵收之。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前條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徵收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百分之五百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五百部分,以每超過百分之五百為一級距;每一級距內各就超過部分,逐級加徵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稅率千分之七十為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都市土地,如係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總額,雖已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而其面積未超過三公畝者,免予累進課徵。但在商業區內之土地,不在此限。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三公畝以內者,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七徵收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廠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0750617 全文修正)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立法理由一、將「工廠用地」修正為「工業用地」,俾與第三條之用詞一致。   二、增列「礦業用地」,以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 地價稅名詞
  • 累進稅率名詞
(0430815 制定)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原有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願按當時公告地價承購、或承租該項土地者,其建築改良物不得收買。

(0470624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查明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須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530127 全文修正)

公有土地之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徵收之。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前條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徵收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百分之五百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五百部分,以每超過百分之五百為一級距;每一級距內各就超過部分,逐級加徵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稅率千分之七十為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都市土地,如係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總額,雖已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而其面積未超過三公畝者,免予累進課徵。但在商業區內之土地,不在此限。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三公畝以內者,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七徵收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廠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將「工廠用地」修正為「工業用地」,俾與第三條之用詞一致。   二、增列「礦業用地」,以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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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8 條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