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的土地,在新登記或其他原因尚未辦理規定地價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入毗鄰土地的地價區段,以該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規定地價的區段地價來計算其公告地價,並依照該條例的第15條第4款、第5款和第16條進行補辦規定地價。在進行補辦規定地價時,可以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的方式取代公告。對於進行補辦規定地價的土地,可以根據該所屬地價區段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來計算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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