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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之補辦規定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因新登記或其他原因而尚未辦理規定地價之土地,得視實際情形劃入毗鄰土地之地價區段,以其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規定地價之區段地價計算其公告地價,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六條補辦規定地價。
  2. 前項補辦規定地價,得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代替公告。
  3. 第一項補辦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其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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