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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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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之補辦規定地價)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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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因新登記或其他原因而尚未辦理規定地價之土地,得視實際情形劃入毗鄰土地之地價區段,以其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規定地價之區段地價計算其
公告地價
,並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六條
補辦規定地價。
前項補辦規定地價,得以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代替公告。
第一項補辦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其所屬地價區段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
之區段地價計算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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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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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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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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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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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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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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