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共有兩項規定: 1.在已經訂定地價的土地合併時,合併後的土地的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該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的總和相等。 2.在合併後,地政機關應該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有關合併後土地的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資訊。 根據內政部所頒訂的《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在合併前已經訂定地價的土地合併後,合併後的土地的原先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該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這是合併後土地價值的計算方式。 此外,地政機關在土地合併後,應該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有關合併後土地價值的資訊。這樣可以確保合併後土地的價值能夠正確計算,並適用相關的稅務規定。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苗栗地政事務所的地價改算通知書,XX市XX段2161地號的土地是因為合併而進行改算的。該合併並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並沒有申報土地現值,也沒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況。根據土地稅法第31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的計算應該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因此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最終仍然應按照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合併後土地的原始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的調整以及共有物分割價值的計算,應以合併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這樣的計算方式是為了簡化土地分割後各宗土地前次移轉現值的登記,並且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參考,以提供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合併後土地的原始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的計算方式與一般未經合併的土地轉移(例如買賣、互易、贈與等)時重新登記的前次移轉現值有所不同。合併只是將土地所有權的形態從共有變為特定部分的所有,對於原所有人而言,其權益價值仍然存在,並沒有實現。因此,合併後的土地價值計算方式與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2. 土地稅法 3. 內政部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4. 《土地法導論》,陳銘福著,出版日期:八十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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