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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土地分割與申報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2.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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