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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23土地分割與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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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2. 2.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當土地進行已規定地價的分割時,分割後每宗土地的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總和,應與土地分割前的地價數額相等。此外,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分割後每宗土地的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為例證此條的實際應用,我們可以參考臺灣高等行政法院於2005年6月15日 (證字第 125 號) 發布的一則判決。在該案中,涉及被告在土地分割後未按照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的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有關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和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要求,並要求被告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根據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在實際應用中是有法律效力的,並且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追究。

相關函釋 1

  • 土地分割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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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