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照價收買的土地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收買的土地上有建築物,可以出售給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意購買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表示意見,可以進行標售。 二、如果收買的土地是空地,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售給需要合併使用的鄰地所有權人。其他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三、如果收買的土地是農業用地,應該進行標售或租賃給農民。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標售的土地如果適合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可以優先出售給需要的土地使用者。其餘土地應按照公開底價進行標售。 至於標售底價和地價的處理,則根據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的規定來辦理。在該法令中會有具體的規定來確定標售底價和地價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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