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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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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2. 2.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3. 3.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照價收買的土地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收買的土地上有建築物,可以出售給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意購買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表示意見,可以進行標售。 二、如果收買的土地是空地,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售給需要合併使用的鄰地所有權人。其他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三、如果收買的土地是農業用地,應該進行標售或租賃給農民。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標售的土地如果適合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可以優先出售給需要的土地使用者。其餘土地應按照公開底價進行標售。 至於標售底價和地價的處理,則根據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的規定來辦理。在該法令中會有具體的規定來確定標售底價和地價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

  • 照價收買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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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