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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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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
  2. 2.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十日內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其為出租耕地者,並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3. 3.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併收買地上建築改良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的土地權屬歸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 2. 當土地所有權經補償費發給完畢或按照法律提存後的10天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該地政機關進行登記。如果土地是出租耕地,在進行登記時,也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3. 根據本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地上的建築物在照價收買時一併收買的,則適用前述第2項的規定。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條規定,臺中市在辦理耕地租約登記時,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此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第90條的規定,則較詳細地設定了照價收買後耕地租約註銷的程序和補償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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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