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的土地權屬歸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 2. 當土地所有權經補償費發給完畢或按照法律提存後的10天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該地政機關進行登記。如果土地是出租耕地,在進行登記時,也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3. 根據本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地上的建築物在照價收買時一併收買的,則適用前述第2項的規定。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條規定,臺中市在辦理耕地租約登記時,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此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第90條的規定,則較詳細地設定了照價收買後耕地租約註銷的程序和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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