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照價收買土地若存在其他特定權利,該權利的補償費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發放給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該權利人,並將其權利作廢。然而,他項權利的總補償費用不能超過該土地收買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地價後的餘額。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該權利已登記其數額,則以登記的數額作為補償依據。如果該權利尚未登記,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或協議定補償金額。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地政機關將估計權利價值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若土地存在抵押權,且該抵押權在耕地租約訂立之前就已登記,則償付順序上優先於耕地承租人。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在照價收買時將地上建築改良物一併收買,則以上述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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