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的範圍以及時間限制如下: 1. 依照本條例第32條的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將改良土地費用或已繳工程受益費併入地價內計算: a. 根據本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申報地價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b. 根據本條例第47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c. 根據本條例第26條、第26條之一、第72條及第76條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2. 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的提驗,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作為證明。 請注意,這些解釋是基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並且涉及到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工程受益費的意義。相關引用資料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及施行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令或官方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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