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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5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工程受益費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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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收買者,在申報地價後。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收買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收買者,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後。
  2. 2.前項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驗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的範圍以及時間限制如下: 1. 依照本條例第32條的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將改良土地費用或已繳工程受益費併入地價內計算: a. 根據本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申報地價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b. 根據本條例第47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c. 根據本條例第26條、第26條之一、第72條及第76條的規定進行收買的,需要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之後才能併入地價內計算。 2. 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的提驗,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作為證明。 請注意,這些解釋是基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並且涉及到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工程受益費的意義。相關引用資料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及施行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令或官方函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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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