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公告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此指的是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用於收買土地的情況。具體而言,當地公告現值是指政府按照相關法規程序每年公告的土地現值。這意味著在土地收買時,所使用的土地公告現值應為當期公告的現值。這些資料可參考地方政府的公告和相關法律規定。例如,以最新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收買土地時的參考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